本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條例規(guī)定,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以及共同制作信息時由牽頭機關公開。文章通過法條解釋和案例分析,指出了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和操作流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表明,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效率和便捷性是關鍵,不必過分糾結于哪個機關公開信息。法院案例進一步強調,由信息制作機關公開有助于節(jié)約資源和保護信息安全。本文旨在指導行政機關和申請人依法處理信息公開事宜,確保信息獲取的合法性和效率。建議相關方遵循法律規(guī)定,合理行使權利,共同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規(guī)范化發(fā)展。
法條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條理解
1.制作主體
適用條件:行政機關制作政府信息
2.保存主體
適用條件: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
3.制作或者最初獲取主體
適用條件: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
4.派出機構、內設機構
適用條件: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法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5.牽頭單位
適用條件: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
典型案例
案例 1
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3338號
最高人民法院觀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根據一些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政府自身也會是一些特定事項的責任主體,但一級政府往往由若干工作部門組成,政府工作的一些具體事項通常會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政府的指令,由政府所屬的特定工作部門負責。與這些具體工作事項相關的政府信息也往往由特定工作部門制作、獲取并保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需要某類政府信息時,最便捷的渠道是向相關工作部門提出申請。如果其向政府機關提出,政府機關告知其向相關工作部門申請,申請人未必非要提起訴訟,執(zhí)意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政府機關公開。因為他的根本需要是獲取信息,并無必要糾結于這個信息是由哪一個機關公開。
案例 2
案號:(2020)京01行終626號
法院觀點:根據政府信息來源不同,分別確定了政府信息制作機關、保存機關、最初獲取機關為公開義務主體。政府信息公開首先堅持“誰制作誰公開”原則,由制作機關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即只要政府信息是由某一行政機關制作的,無論其是否通過獲取的方式為另一行政機關保存,仍舊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因為同時掌握某一政府信息的兩個甚至多個行政機關都公開政府信息,會增加社會成本,浪費社會資源,而由制作機關作為公開義務主體,有助于行政機關能夠及時準確地把握政府信息屬性,避免因屬性不明導致泄密并節(jié)約社會成本。對于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但排除其中由其他行政機關制作的信息,即獲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只有權公開其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非由行政機關制作的信息;同時,如果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機關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經過多個行政機關,向上溯源是由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此時應由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作為公開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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